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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自2014年開始,已獲得教育部核定可以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學生。


南開科技大學自行招收僑生及香港澳門學生招生規定

1021028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1211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210日臺教技()字第1030014465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    南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六之一條及「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自行招收僑生及香港澳門學生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校辦理自行招收僑生及香港澳門學生應設置「自行招收僑生及香港澳門學生入學招生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及相關學院院長組成之,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並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兼任及總幹事一人由教務長兼任。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僑生,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

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

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因故自願退學返回僑居地者,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僑生回國就學期間,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任意變更身分。

第一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本規定招生對象不包含緬甸、泰北地區僑生。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香港或澳門學生(以下簡稱港澳生),係指香港或澳門居民,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六年以上者,並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規定,未持有外國護照者,得依本辦法入學本校。

港澳生身分認定,由相關單位為之。

第一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第五條             僑生及港澳生得依本辦法申請就讀本校日間部各學制,但不得申請就讀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僑生及港澳生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得就讀碩士在職專班。

僑生及港澳生違反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六條                 本校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含海外聯招、自行招生及僑生專班)之名額,以該學年度核定日間學制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本校於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有本國學生未招足之情形者,得以僑生及港澳生名額補足。

第七條        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資格如下:

一、     凡高中畢業(含應屆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得申請入學本校學士班;凡取得學士學位(含應屆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得申請入學本校碩士班。

二、     持同等學力報考者,應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

三、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相關規定。

第八條                  僑生及港澳生於每年招生期間,應檢具下列表件,向本校提出申請: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具僑生申請資格者,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具港澳生申請資格者,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三、     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四、     各系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本校受理僑生申請回國就學,應於核驗各項表件後,將相關資料函送僑務委員會審查僑生身分。

本校受理港澳生申請就學,應於核驗各項表件後,將相關資料函送教育部審查港澳生身分。

僑生及港澳生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冒用或變造等情事,本校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撤銷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九條                  本校僑生及港澳生就讀情形,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列冊,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僑務主管機關及教育部。僑生及港澳生畢業、休學、退學、自行轉讀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者,應即通報。

前項學生在臺設有戶籍者,並應即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屆役齡男子,自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應依兵役法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條                  僑生及港澳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僑生及港澳生身分。但畢業後經本校核轉教育部核准在我國實習者,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中止僑生及港澳生身分。

僑生及港澳生身分經中止者,於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恢復僑生及港澳生身分。

第十一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本校學則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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