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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在意義上為一國之入境許可。依國際法一般原則,國家並無准許外國人入境之義務。目前國際社會中鮮有國家對外國人之入境毫無限制。各國為對來訪之外國人能先行審核過濾,確保入境者皆屬善意以及外國人所持證照真實有效且不致成為當地社會之負擔,乃有簽證制度之實施。

 

*依據國際實踐,簽證之准許或拒發係國家主權行為,故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絕透露拒發簽證之原因。

VISA

  1. 簽證類別:中華民國的簽證依申請人的入境目的及身分分為四類:
    • 停留簽證(VISITOR VISA):係屬短期簽證,在台停留期間在180天以內。
    • 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係屬於長期簽證,在台停留期間為180天以上。
    • 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
    • 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
  2. 入境限期(簽證上VALID UNTIL或ENTER BEFORE欄):係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之期限,例如VALID UNTIL (或ENTER BEFORE) APRIL 8 ,1999即1999年4月8日後該簽證即失效,不得繼續使用。
  3. 停留期限(DURATION OF STAY):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後,自入境之翌日(次日)零時起算,可在台停留之期限。
    • 停留期一般有14天,30天,60天,90天等種類。持停留期限60天以上未加註限制之簽證者倘須延長在台停留期限,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延期。
    • 居留簽證不加停留期限:應於入境次日起15日內或在台申獲改發居留簽證簽發日起15日內,向居留地所屬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及重入國許可(RE-ENTRY PERMIT) ,居留期限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4. 入境次數(ENTRIES):分為單次(SINGLE)及多次(MULTIPLE)兩種。
  5. 簽證號碼(VISA NUMBER):旅客於入境應於入國登記表填寫本欄號碼。
  6. 註記:係指簽證申請人申請來台事由或身分之代碼,持證人應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簽證註記欄代碼表)

參考連結:中華民國簽證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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