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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要申請工作證?

僑外生在臺灣工作或實習(不論是在校內或校外),依規定必須先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證後,才能去工作,若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證,即受僱為他人工作者,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之罰鍰。注意事項

  1. 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 6 個月,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 長為 20 小時。
  2. 未依前項規定者,機關得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廢止其工作許可,而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即受聘僱為他人 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3. 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由申請人蓋章或簽名。
  4.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來臺就讀正式學制之僑生、華裔學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 後即可向機關申請,惟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須修業 1 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請。
  5. 學生因休學、退學者,若工作許可證仍在有效期限內,應將工作許可證繳回學校輔導單位。
  6. 於上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次學期 3 月 31 日止,於下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同年 9 月 30 日止;惟跨學期或學年度申請工作證,另檢附經學校註冊組加蓋申請期間次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 影本或提供註冊證明者,不受前述申請期間限制,許可期間最長為 6 個月。
  7. 申請單位(人)如要親自取件,須填具「親自領件聲明書」,並至機關指定櫃檯送件申請,於指定期限內 憑收件回條至機關指定櫃台領取,逾期機關將以掛號寄出。(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39 號 10 樓)
  8. 查詢電話:(02)89956000。註: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輔導入學之僑生倘自行轉讀或升讀補習 或進修學校、進修部、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含各級學校夜間部)者,不得申請工作許可。
  9. 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自 107 年 3 月 23 日起免附申請書及護照影本外之應備文 件,惟仍得視個案特殊情形,請學生檢附相關文件。

來源:  申請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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