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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開科技大學外國學生入學招生規定

91年12月13日教務會議通過

92年4月4日教務會議通過

100年4月8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5月19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7月7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月23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4月14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7月8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1月6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03年12月24日臺教文(五)字第1030188323號函核定

106年7月19日105學年度第7次境外生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教育部106年8月23日臺教文(五)字第1060120415號核定

111年11月9日111學年度第2次境外生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112年3月20日111學年度第5次境外生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教育部112年9月14日臺教文(五)字第1120087866號核定

一、南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外國學生來臺就學,並輔導其學業及生活,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訂定「外國學生入學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

(一)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

 (二)未於申請入學當學年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具外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亦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

(一)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二)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三)前二款均應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依教育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其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經教育部核准,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所定六、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連續居留,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

連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一)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教育部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二)就讀教育部核准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各大專校院華語文中心,合計未滿二年。

(三)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具外國國籍並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得依原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三、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於香港、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點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前項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點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六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海外,準用前點第五項規定。

四、外國學生依前二點規定申請來臺就學,以一次為限;其繼續在臺就學者,入學方式應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於完成本校學程後,申請本校碩士班以上學程,依本校規定辦理。

(二)外國學生申請來臺就讀學士班以下學程,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入學。

五、本校實際招收入學之外國學生,其名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原則,並應併入當學年度招生總名額報教育部核定;申請招收外國學生名額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者,應併同提出增量計畫包含品質控管策略及配套措施報教育部核定。但本校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不在此限。

本校於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有本國學生未招足情形者,得以外國學生名額補足,並應報教育部核定。

第一項招生名額,不包括未具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

六、本規定報教育部核定後,擬訂外國學生招生簡章,詳列招生學系、各學系(程)授課語言、學生應具備之語文能力基準、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財力證明基準、學雜費收退費基準、學校獎助學金資訊及其他相關規定。

本校辦理外國學生招生事務,除宣傳推廣及協助學生辦理來臺相關必要程序外,不得委由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並應適時確認其是否向外國學生收取不合理之費用、成立借貸關係或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形,必要時得向申請之外國學生查核。

本校自行或委由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外國學生招生相關事項,不得提供與招生規定、招生簡章或相關規定不一致之資訊。

七、本校外國學生申請入學分為春季班和秋季班招生,並利用本校網頁之外國學生社群平台,及透過國外姐妹校及畢業校友等管道,宣導相關招生資訊。申請入學本校之外國學生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檢附下列文件,逕向本校教務處或國際暨兩岸事務處提出申請,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

1.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2.香港或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3.其他地區學歷:

(1)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1.依據本校各項外籍生招生管道之簡章規定(含各類專班),由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3,000美元以上之三個月內存款或財力證明。

2.政府、本校或民間機構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證明。

(四)中文或英文讀書計畫書。

(五)語言能力證明文件:本校各招生學系(程)皆以中文授課為主,除國際專修部、新南向國際產學合作專班及招生法令另有規定之班別外,應提供華語文能力證明,其華語文能力需等同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A2(含)級以上)。

(六)本校或各系(所)規定之其他應繳交文件。

本校於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未經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經驗證;其業經驗證者,得請求協助查證。

入學標準與審查方式,依據本校各項外籍生招生管道之簡章規定(含各類專班)辦理,由本校招生委員會依據學生提交之申請資料進行審查,經招生委員會議審議合格者,始得入校就讀。

錄取名單將公告於本校網頁,並以Email通知錄取生,並郵寄「入學許可證明書正本」給錄取生。

第一項入學許可應載明外國學生之姓名、就讀學程名稱、學位別、授課語言、入學之學年、學期開始日期、學雜費收退費基準、獎助學金及其他應告知外國學生之相關資訊之中文及英文版本,確認外國學生瞭解來臺就學相關權利義務,並得提供外國學生母國語言版本。

八、外國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如畢業後始發現者,本校應即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九、外國學生已在臺完成學士以上學位,繼續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4 者,得檢具我國各校院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依第七點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七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外國學生在我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或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雙語部(班)或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畢業者,得持該等學校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依第七點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四點第一項及第七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十、本校應即時於教育部指定之外國學生資料管理資訊系統,登錄外國學生入學、轉學、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

十一、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本校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但外國學生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者或其就讀之班別屬經教育部專案核准之課程者,不在此限。

十二、外國學生就學應繳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駐外機構推薦來臺就學之外交部臺灣獎學金受獎學生及具我國永久居留身分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二)依教育合作協議入學者,依協議規定辦理。

(三)前二款以外之外國學生,依本校所定外國學生收費基準,並不得低於同級私立學校收費基準。

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入學之學生,該教育階段應繳之費用,仍依原規定辦理。

十三、經審查合格之外國學生,由本校負責單位寄發入學通知單與註冊資料。入學本校之外國學生到校時,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者,於當學期入學;已逾該學年三分之一課程者,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但教育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四、外國學生註冊時,新生應檢附已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六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在校生應檢附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保險證明如為國外所核發者,應經駐外機構驗證。

十五、外國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科、休學及其他學籍、學業、生活考核等事項均依學籍法規、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外國學生於本校大學部(含以上)畢業後,經學校核轉教育部許可在我國實習者,其外國學生身分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後,其於就學期間許可在臺初設戶籍登記、戶籍遷入登記、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喪失外國學生身分, 本校予以退學。但入學方式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者,及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在此限。

於我國大專校院就讀之外國學生轉學至本校,悉依「南開科技大學轉學招生規定」辦理。但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轉學進入本校就讀。

十七、外國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本校應即依規定處理。

十八、外國學生有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本校應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本校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並副知教育部。

十九、本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準用本規定,酌收外國人士為選讀生。

二十、本校所招收的外國學生得申請外國學生獎學金,其申請規定、條件及核給金額、名額,得由本校自行提撥經費設置。

二十一、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案件處理,由本校教務處及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共同辦理;外國學生入學後之學業輔導由所屬系科所負責;其生活輔導、聯繫與保險事宜由所屬系科及學生事務處辦理,並應於每學年度不定期舉辦外國學生相關輔導活動。

二十二、本規定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暨本校有關章則辦理。

二十三、本規定經境外生招生委員會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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