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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我下載)114學年度(西元2025年)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招生簡章

壹、申請資格

一、凡符合下列資格者,得依本簡章之規定向我政府駐外機構或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保薦單位申請來臺升讀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以下簡稱本專班),經本會審查符合僑生資格後,由本會委託之單位協助處理本專班招生作業(含試務及預分發),復經各招生學校擇優錄取。
(一)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之華裔學生。至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期間之計算,係以本簡章申請時間截止日為計算基準日往前回溯推算6年。但計算至西元2025年8月31日始符合本簡章所定連續居留年限規定者,亦得申請,惟須簽具切結書,經本會就報名截止日至西元2025年8月31日之海外居留期間加以查察,如未符合連續居留年限規定者,將撤銷錄取分發資格。

(二)前經獲准分發學校學生,因事未能來臺,無法保留入學資格,如西元2025 年秋季擬就讀本專班,必須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三)曾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大學校院(含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或經國內各大學校院單獨招收僑生錄取,且已註冊在學、休學及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有案者,不得重行申請本專班。
曾經就讀本會第41期以前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非學位班或華裔/海外青年(來臺)就學輔導(暨)技術研習班,不在此限。
(四)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二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者,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一次為限,請於報名時檢附證明文件併同申請表繳交。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依本項規定申請入學。
(五)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在當地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年齡25歲以下(西元1999年7月1日以後出生)。
(六)持緬甸地區學歷證件及泰北地區未立案華文中學畢業資格申請,經受理申請單位查證屬實者,應在當地參加學科測驗且符合本會召開會議決議之最低錄取標準,始具申請資格。
(七)具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A2 以上標準,或華語文學習時數達480小時(詳僑委會採認僑生具備華語文聽講及筆記能力標準表)。如報名本專班時,尚未符合以上規定,須於錄取後至第一學年結束前,透過以下華語文學習管道,加強華語文能力,並達華測快篩A2以上或補足學習時數480小時。

1.相關華語文學習管道:
(1) 海外僑華校。
(2) 當地語言學校/華語文中心或僑委會認可之當地教育機構。
(3) 僑委會認可之國內承辦產攜專班及本專班學校(實體或遠距視訊教學課程)。
(4) 僑委會海外青年語文研習班(實體或遠距視訊教學課程)。
(5) 經僑委會認可之國內教育單位(如各大學華語文教學中心)實體或遠距視訊教學課程。
2.馬來西亞華文獨立中學或國民/國民型中學畢業之僑生,具保薦單位認證具華語程度者,免附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聽力及閱讀測驗 A2 等級以上證書及成績單,或華語文學習時數證明。
(1)華文獨立中學畢業:須附上統一考試成績單。

(2)國民/國民型中學畢業:參加「馬來西亞教育文憑(SPM)」考試或「馬來西亞高等教育文憑(STPM)」考試,須選考華語文科目,且成績及格者。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簡章之規定申請回國升學,違反規定者,不予分發入學;已入學者,應令退學並撤銷學籍。
(一)已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經核准有案且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
(二)持偽造或冒用、變造證明文件或護照者。

貳、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
(一)緬甸地區:自西元2024 年11 月1日起至11 月29 日截止收件。
(二)泰北地區:自西元2024 年11 月1日起至2025 年2 月28日截止收件。
(三)其他地區:自西元2024 年11 月1日起至2025 年3 月31日截止收件。
◆凡逾時報名或所附證件不齊全者,一律不予受理,亦不得申請延繳。
二、申請地點:我政府駐外機構、本會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或本會指定之保薦單位。申請僑生應在僑居地向上述單位申請,不得越區申請。惟如高中學歷完成地與居留地分跨不同地區者,依高中學歷完成地申請。
三、繳交表件:請先至本專班報名網站(網址:https://student.oyvtp.org/)登錄個人基本資料並選填志願後,列印各項申請表格並備妥以下文件向上述單位提出申請,始完成報名程序。申請人如無法至網站登錄資料,請自行影印本簡章附件格式。
(一)申請僑生繳交資料檢核表(本表請置於申請表件首頁,其餘繳交表件依本表項次順序裝訂;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請表一式3份(每份申請表需經申請人及家長簽章後,各貼2吋正面半身脫帽相片1張;格式如附件二)。
(三)僑居地居留證件(僑居地身分證影本或護照影本或中華民國護照僑居身分加簽影本等證件;無護照或持旅行證者,不得申請;持有汶萊地區效期3年以上旅行證者不在此限),持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不得申請。
(四)學歷證件:
1.畢業證書(以同等學力資格申請者須附修業證明書)。(報名時以應屆畢業身分申請者,可先檢送應屆當學期在學證明書;但至遲必須在入學前(西元2025年9月間)取得畢業證書(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供分發學校審查,否則將視為報名資格不符,已經分發者撤銷入學資格。)
2.中學最後三年成績單正本,並須註明該校所在地及學制年限。(報名時以應屆畢業身分申請者,如應屆當學期成績尚未取得,免附該學期成績單。)
(2)國民/國民型中學畢業:參加「馬來西亞教育文憑(SPM)」考試或「馬來西亞高等教育文憑(STPM)」考試,須選考華語文科目,且成績及格者。(五)校系志願表。(請先至本專班報名網站選填志願並列印校系志願表。無法至網站選填志願者,請逕至受理申請單位索取紙本志願表填寫;格式如附件三。)
(六)切結書。(限計算至西元2025 年8 月31 日始符合本簡章所定連續居留年限者繳交;格式如附件四)
(七)華語文能力證明文件(非必繳)。倘報名時未繳交華語文能力證明或華語文能力尚未達標準或華語文學習尚未達規定時數,亦可報名,惟須於錄取後至第一學年結束前,透過指定華語文學習管道,加強華語文能力,並補足學習時數480 小時。
(八)緬甸及泰北學科測驗調查表(限持緬甸地區學歷證件申請者及泰北地區未立案華文中學畢業者填繳;格式如附件五)。其餘地區學歷申請者,無需繳交。
(九)緬甸學歷驗證切結書(限持緬校學歷證件尚未經緬甸外交部及我駐緬甸代表處驗證者填繳;格式如附件六)。其餘地區學歷申請者,無需繳交。

四、填寫申請表、選填志願及上傳資料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請先至本專班報名網站(網址:https://student.oyvtp.org/)登錄個人基本資料並選填志願後,列印各項申請表格(含志願表)至申請地點報名。申請人如無法至網站登錄資料者,可自行影印本簡章附件格式,並至受理申請單位索取志願表填寫。所填申請表及志願表所列各項細目均須逐項填寫清楚。填寫中、英文姓名及出生日期時,須注意與身分證件、畢業證書所載一致,英文地址及電子郵件信箱須用印刷體填寫。
(二)身心障礙學生如欲申請赴臺升學,需於申請表據實填報障礙類別及程度,先行了解並自行評估各校系能否依不同需求類別及程度,提供學習輔具資源及生活照輔措施,以作為選填志願之參考,以免造成無法順利就學之困擾。
(三)申請人志願表依序選填最多43個志願。填寫志願的數目及順序,與能否分發之關係甚大,建議善用43個志願之機會,切勿集中填寫某些學校科系之志願,更不宜僅填1、2個志願。向受理申請單位索取紙本志願表填寫志願序者(非線上選填志願),志願序欄位留空即代表不選填該志願。所填各志願序不得重複,否則列為無效志願,重複之志願序將自動刪除,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一經報名完成即無法變更,請務必審慎。
(四)申請表內所填各項,如有隱瞞不實,或有違反本簡章規定者,不予分發入學;已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由學校撤銷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學位證書。
(五)申請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請參閱本簡章附錄一「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報名學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五、依據「僑務委員會遴選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要點」向受理申請單位繳交郵電費,每名最多以30美元為限(以僑務委員會核定為準),折合當地貨幣繳付,受理申請單位得酌予減免,惟如增加收費,應經本會同意。上述收費限作申請表件寄送郵電費用途,不得移作他用,如有剩餘,我政府駐外機構應將餘款逕繳國庫。
六、本會指定之保薦單位受理申請並查核簽註後,應將申請表件隨時寄交我政府駐外機構核轉本會;最後一批申請表件應於申請截止日起3個工作天內寄交我政府駐外機構,我政府駐外機構於受理審查後,應於5個工作天內以航空掛號或快遞寄交中華民國臺北市徐州路5號15樓本會僑生處收,凡逾時寄出或證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亦不能申請延繳。

參、分發原則
一、持緬甸地區學歷證件申請者及泰北地區未立案華文中學畢業者,應參加學科測驗,其測驗成績須符合本會召開分發會議決議之最低錄取標準。
二、申請人之申請資料(含成績)經分轉各志願校系進行核錄排序後,依據各校系招生名額、成班人數下限、各校核錄排序結果及各生選填志願序辦理分發。
三、本會召開分發會議,確認錄取名單,如有必要,為增加學生就讀機會,得辦理二次分發作業。
四、成班人數下限依「本會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參加招生學校作業須知」規定辦理,每班至少二十名。
五、公告錄取:
(一)預定於6月底前公告錄取名單。請至本會網址(https://www.ocac.gov.tw)或各招生學校查榜。
(二)「錄取通知書」由各校核發印製,逕送學生。如經分發錄取學生於8 月底前未接獲「錄取通知書」者,請逕洽詢錄取學校辦理補發。
(三)如對本項招生作業有疑義者,應於西元2025 年8月31日前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並檢具佐證資料送達本會,由本會依簡章及相關規定處理,於一個月內函覆;必要時得會請有關單位提出說明。未具名之申訴案件本會得不予處理。

 

報名網址:https://student.oyvtp.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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