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我下載)112學年度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二年制副學士學位班招生簡章
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二年制副學士學位班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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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僑委會)透過臺灣優質技術教育與專業訓練,鼓勵海外華裔青年來臺學習專業技能,畢業後留臺就業,特鼓勵大專校院辦理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二年制副學士學位班(以下簡稱二年制海青班)。
招生專班科別
二年制海青班所開設之科別及課程,以國家發展政策與國內產(企)業所需類科及學校特色領域為原則,學科與實習並重。本校開設電機與資訊技術科、自動化工程科、長期照顧與管理科。
申請資格
- 基本條件
- 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以上,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之華裔學生,並經海外保薦單位查證屬實者。至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期間之計算,係以本簡章申請時間截止日為計算基準日往前回溯推算6年。但計算至西元2023年8月31日始符合本簡章所定連續居留年限規定者,亦得申請,惟需簽具切結書,經僑委會就報名截止日至西元2023年8月31日之海外居留期間加以查察,如未符合連續居留年限者,將撤銷錄取分發資格。
註一:
- 第一階段單招:西元2022年12月31日往前回溯推算6年(西元2017年1月1日至西元2022年12月31日)。
- 第二階段單招:西元2023年6月15日往前回溯推算6年(西元2017年6月16日至西元2023年6月15日)。
註二: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連續居留」係指「每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120日」,爰連續居留與否係就上述6年之採計期間內,每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120日予以認定,惟該採計期間之起訖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120日予以認定。
註三:申請人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以連續僑居中斷論;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也就是海外連續居留時間須往前推算)。請於報名時檢附證明文件一併繳交,以利審核。
- 就讀僑委會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註:「非學位班」:第41期以前所開設班別)。
- 就讀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 參加僑委會主辦或其認定屬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或就讀主管機關核准境外招生之華語教育機構開設之華語文研習課程,其活動或研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 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 回國接受兵役徵召及服役。
- 因戰亂、天災或大規模傳染病,致無法返回僑居地。
- 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僑生之事由,致無法返回僑居地,有證明文件。
註四: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得以取得僑居地公民權、永久居留權或以其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認定之。
註五: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免予計算返臺僑生在臺居留期間自西元2020年3月11日至西元2022年8月31日止。本項規定將依疫情現況滾動調整,並隨時公布於僑委會官網。
- 具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A1以上標準,或華語文學習學習時數達240小時(詳僑委會採認僑生具備華語文聽講及筆記能力標準表)。如報名本專班時,尚未符合以上規定,須於錄取後至第一學年結束前,透過以下華語文學習管道,加強華語文能力,並補足學習時數240小時。
- 相關華語文學習管道:
- 海外僑華校。
- 當地語言學校/華語文中心或僑委會認可之當地教育機構。
- 僑委會認可之國內承辦產攜專班及本專班學校(實體或遠距視訊教學課程)。
- 僑委會海外青年語文研習班(實體或遠距視訊教學課程)。
- 經僑委會認可之國內教育單位(如各大學華語文教學中心)實體或遠距視訊教學課程。
- 馬來西亞華文獨立中學或國民/國民型中學畢業之僑生,具保薦單位認證具華語程度者,免附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聽力及閱讀測驗A1等級以上證書及成績單,或華語文學習時數證明。
- 華文獨立中學畢業:須附上統一考試成績單。
- 國民/國民型中學畢業:參加「馬來西亞教育文憑(SPM)」考試或「馬來西亞高等教育文憑(STPM)」考試,須選考華語文科目,且成績及格者。
- 身體健康、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
- 申請者均需在臺覓得監護人(具親屬關係者優先,足以代表家長,並能行使監護權者)。
- 在臺原有戶籍,所持中華民國護照未蓋有「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
- 泰國地區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申請人,須具有泰國國籍。
- 申請者須持有效護照,無護照或持旅行證者,不得申請;持有汶萊地區效期3年以上旅行證者不在此限,請各保薦單位(學校)確實審核。
- 已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經核准有案且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不得申請。
- 持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不得申請。
- 取得通過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認可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緬甸國際學校高中畢業證書,並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僑生,亦得比照本簡章規定申請來臺就學。
- 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二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返回僑居地者,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一次為限。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學業或操性成績不及格、違反校規情節嚴重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依學生獎懲規定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
入學資格:符合「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在當地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年齡以26歲以下者為優先。
註一:外國學校學歷證件應先經我政府駐外機構驗證或由僑委會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或僑委會指定之保薦單位核驗;香港或澳門學歷證件應先經行政院在港澳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大陸地區(含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證件,應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至於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故無須經公證或驗證。
註二:持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學歷者,其取得前開學歷之就學期間,不視為在海外居留。
註三: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或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同級同類學校肄業並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提出申請:
-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 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
上述休學、退學或重讀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註四: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資格提出申請;惟經錄取分發者,各技專校院將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申請方式
- 申請時間
- 第一階段單招報名:自西元2022年12月15日(星期四)起至西元2022年12月31日(星期二)。
- 第二階段單招報名:自西元2023年4月17日(星期一)起至西元2023年6月15日(星期四)。
- 申請方式
- 請至本校網站下載112學年度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二年制副學士學位班招生簡章
- 填妥申請表後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
- 填妥申請表及相關資料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傳送至oicsa@nkut.edu.tw 信箱,信件主旨請標明「報名112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二年制副學士學位班」。
- 所有表件於報名時均須繳交齊全,凡逾時報名或所附證件不齊全者,一律不予受理,亦不得申請延繳。
- 不論錄取與否,所繳交之報名表件資料概不退還,相關資料如有需要留存,請考生自行備份保存。
- 所繳各項證件有偽造、冒用或變造等情事,則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由學校撤銷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學位學書。
繳交表件
- 資料檢核表:本表請置於申請表件首頁,其餘繳交表件依表項次順序裝訂(附件一)。
- 申請表(附件二),附貼照片1張。
- 僑居地居留證件(如僑居地身分證影本或護照影本)或中華民國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之影本。
- 學歷證件:
- 經駐外機構驗證或由僑委會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或保薦單位核驗之畢業證書(以同等學力資格申請者須附修業證明書)。本年夏季應屆畢業,尚未領得畢業證書者,可檢送應屆當學期在學證明書,但入學時須繳交畢業證書(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如無法繳交時,即取消其入學資格並自費返回僑居地。
- 經駐外機構驗證或由僑委會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或保薦單位核驗之最近3學年成績證明(相當於國內高一至高三程度),須註明該校所在地及學制年限(報名時以應屆畢業身分申請者,如應屆當學期成績尚未取得,免附該學期成績單。)
- 如因僑居地學制無法發給畢業證書者,得繳交相當於我國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程度之證明。
- 切結書:申請者須繳交切結書(附件三)。
- 華語文學習時數登錄表(附件四)。
- 請參考登錄作業說明(附件五)。
分發及入學規定
- 申請人資料經審查後,本校依據核定招生名額、審查結果及各生選填志願序辦理錄取。
- 凡經分發錄取之學生,應持學校錄取通知書到中華民國各駐外機構辦理入學簽證,實際報到日期以本校公告開學日(預計西元2023年9月開課)為準並配合我國入境相關措施辦理。屆時無法報到者,應於該限期前提具正當理由,並經學校同意,否則逾期者視為棄權。
- 學校公告錄取名單後,不得更改就讀學校及科別。
- 本校預定於西元2023年2月28日前公告第一階段單招錄取名單,於西元2023年8月1日以後公告第二階段單招錄取名單,請至本校官網查榜。
- 二年制海青班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且成績及格者,授予副學士學位,由本校依規定發給中英文畢業證書。
- 業經核准分發學校因事未能如期來臺入學者,必須將原發之入學通知書寄至分發學校逕行註銷,並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各生到校時,應持正式畢業證書註冊入學。
- 各生抵臺後,不辦理註冊入學或入學後放棄學籍或撤銷學籍之學生,應即自費返回原居留地,不得在臺居留。
各項費用估計
- 學費補助:為鼓勵海外青年返國學習專業技能,酌予補助每位學生每學期學費(額度視僑委會年度預算辦理),並交由本校統籌辦理開班事宜,以協助學生完成學業。
- 學校收費:請參閱本簡章「貳、招生專班科別」說明。
- 所有海外學生入境臺灣應配合我國政府防疫規定,居住檢疫處所費用須自付,有關政府補助部分依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 海外僑生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取得居留證明文件,在臺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其曾出境1次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之日起,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至應繳健保費額度則依據相關規定辦理。惟家境清寒僑生得於赴臺前取得經駐外機構或保薦單位、僑校、僑團等機關或單位(非個人)開立之中文或英文清寒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經學校審查符合資格者,由僑委會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額二分之一。另抵臺後在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前,得依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規定參加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保費自行負擔二分之一,僑務委員會補助二分之一。
其他注意事項
- 學生來臺應按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 持外國護照者,憑(1)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請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s://www.boca.gov.tw,點選簽證/簽證線上填表/一般申請表,依順序詳實填妥各欄位資料後下載列印並簽名)(2)護照(有效期須6個月以上)(3)6個月內拍攝之2吋彩色白底照片2張(4)分發通知書(5)由衛生福利部或僑居地駐外機構認可之國外合格醫院(請洽僑居地駐外機構)最近3個月內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即「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亦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頁查詢,網址:http://www.cdc.gov.tw點選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康管理/外籍學位生健檢)(6)未滿20歲者須另檢附經驗證之「父母同意書」及戶籍謄本(須3個月內核發)(7)駐外機構要求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向我駐外機構申請居留簽證來臺,並於入國後15日內利用移民署『外國與外僑學生線上申辦系統』申辦外僑居留證。僑居地無衛生福利部認可國外醫院者,可洽詢我國駐外機構,比照當地簽證常規辦理。
持泰國護照僑生因獲錄取分發而向駐泰國代表處申請簽證及入境我國機場、港口時,均應繳驗具有泰國公民權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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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在僑居地備齊下列文件(1)申請書(繳交照片1張、依國民身分證規格)(2)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3)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我國國籍之文件(4)僑居地或居住地警察紀錄證明書(未成年人,其僑居地未發給或不發給者免附)(5) 由衛生福利部或僑居地駐外機構認可之國外合格醫院(請洽僑居地駐外機構)最近3個月內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即「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頁查詢,網址:https://www.cdc.gov.tw點選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康管理/外籍學位生健檢)(6)分發通知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我駐外機構申請核轉移民署,經許可者,發給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自入國之翌日起3個月,持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已入國停留者,得備齊上述應備文件及入國許可證件,向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
- 在臺原有戶籍者,應於入國後30日內持憑經機場蓋有入國查驗戳記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逕向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不須另辦居留證。
- 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冒用或變造等情事,撤銷其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並自費返回原僑居地。
- 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曾設有戶籍役男,於役齡期間均有履行兵役之義務,無論是否戶籍遷出國外或另具有他國國籍,其入出國臺灣地區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持外國護照入國之僑民役男仍以其入出國紀錄列計在臺居停留期間,持外國護照入國未具僑民身分者雖具雙重國籍仍以一般役男列管,依法應徵兵處理時,應即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 僑生為在臺灣地區原有或現有戶籍之役男者,在學期間請依規定申辦在學緩徵,以保障就學權益;畢業或離校後,緩徵原因消滅,具僑民役男身分者,適用歸國僑民役男之兵役相關規定。但僑生如在學期間、畢業或離校後,不具僑民役男身分,則應適用國內一般役男規定,依法辦理徵兵處理。有關兵役問題,可向內政部役政署查詢。
- 僑生如為具有僑居加簽身分之役男,於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再返國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學校,並不符合「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4條第2項之在學緩徵條件。
- 海外學生家長應指定在臺親友一人為監護人,負責照顧。駐外機構與保薦單位務必要求申請表填寫在臺監護人資料,並請學校於學生註冊入學時查核並聯繫監護人。對填寫資料不實者,學校有權要求限期重行覓定,逾期得撤銷其學籍,並限期自費返回僑居地。
- 為便於學校對學生之照顧及安全之維護,二年制海青班學生一律住宿學校宿舍。
- 來臺入學後,有關成績考查、休學、轉學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二年制海青班學生得於入學第二學期申請轉科或轉學(不限科別);惟轉科或轉學僅限於二年制海青班之體系內轉,且受理轉學學校招收名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該轉班之名額,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 本專班學生在臺升讀相關管道如下:
- 本專班僑生於應屆畢業當年升讀下一學程(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學程,簡稱二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25%計算;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本校將酌予考量優待。
- 本專班畢業僑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含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並依我國學生轉學方式辦理。
- 112學年度本專班採單獨招生辦理,業經本校單獨招生第1階段(於西元2023年2月28日前放榜)錄取者,不得再經由海外聯招管道分發。
- 經分發有案之僑生,不得自行轉讀或升讀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但僑生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不在此限。違反前述規定者,撤銷其自行轉讀或升讀之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 僑生畢業、自願退學、遭學校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僑生身分。僑生身分經中止者,於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恢復僑生身分。
- 僑生在學期間、畢業或自願退學、遭學校退學、休學後,倘有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相符、非法打工或持用偽變造文件等違反法令之情事者,將依法究辦。
- 本專班採學校直接招生,有意報名學生須依規定向本校聯繫窗口直接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