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開科技大學優秀僑生、港澳生暨外國學生獎助學金設置要點
民國109年7月13日108學年第2學期秘書室室務會議訂定通過
民國110年7月12日109學年第2學期第5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
民國110年8月19日110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為鼓勵優秀境外學生就讀本校,並協助其在校就學期間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南開科技大學優秀僑生、港澳生、外國學生獎助學金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獎助對象與獎助項目:
- 獎助對象:
- 獲本校錄取具正式學籍之僑生、港澳生暨外國學生等新生(不含各類專班學生)。
- 就讀本校具正式學籍之僑生、港澳生暨外國學生(不含延畢及各類專班學生)。
- 獎助項目:
- 新生入學獎助學金:
- 優選入學獎助學金:
經各管道(不含轉學)申請獲本校錄取入學者,第一學期發放20,000元,自繳費單扣除。
- 菁英入學獎學金 :
經各管道(不含轉學)申請獲本校錄取入學且資料審查成績優異者,第一學期學雜費全免(以當學期本校境外學生具正式學籍(不含各類專班)新生人數5%為限)。
- 入學奬助學金僅擇一領取不得重複。
- 在學獎助學金
- 書卷獎學金:20人以上之班級,全班第一名享次學期學雜費全免。
- 耕讀助學金:未達書卷獎學金標準者,次學期發放耕讀助學金20,000 元,自繳費單扣除。
- 在學獎助學金僅擇一領取;亦不得重複申請本校學行優良獎助學金。
- 專案獎助學金:
- 為積極推廣國際學術交流及境外招生,於擬定專案計畫後,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 本校與策略聯盟學校另行簽訂合作協定者,依協定內容辦理。
- 已獲專案獎助學金之學生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之其他獎助學金。
- 申請資格
- 新生
學籍之錄取通知書
在學學生
- 碩士班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 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
- 前學期操行成績80分以上
- 前學期無記過紀錄
- 大學部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 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
- 前學期操行成績80分以上
- 前學期無記過紀錄
- 已獲得教育部「特設獎學金」、我國政府其他機關之獎學金或校外其他單位之全額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本要點之各項獎助。
- 申請作業程序
- 新生於依公告期程向本校國際交流暨兩岸事務中心提出申請,經本校國際化暨國際交流委員會審議,審核結果簽陳校長核定後公告,並通知申請人。
- 在學學生免提出申請,每學期結束後由國際交流暨兩岸事務中心分兩階段提報獎助學金名單。
- 第一階段審核:
- 教務處提供在學學生名單及學期成績予國際交流暨兩岸事務中心。
- 學務處提供在學學生學期操性成績及獎懲紀錄予國際交流暨兩岸事務中心。
- 國際交流暨兩岸事務中心彙整複查,簽陳校長核定後送交會計室製作學期註冊單。
- 第二階段審核:
- 教務處提供在學學生學期名次予國際交流暨兩岸事務中心。
- 國際交流暨兩岸事務中心彙整複查,簽陳校長核定後頒發獎學金。
- 權利與義務
- 獲本要點獎助之學生,應義務協助本校招收外國學生與僑生之宣傳、推廣活動。
- 獲本要點獎助之學生,因故休學者或辦理保留學籍者,保留其受獎權利一年;超過一年而擬復學者,需重新提出申請。
- 獲本要點獎助之學生,就學後因故退學或撤銷學籍時,需繳回已領取之新生入學獎助學金,並撤銷得獎資格。
- 本要點奉核定後公告,自111年2月1日起施行。
- 本要點經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